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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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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技装中心,委直属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有关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市举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基本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加大对低于《标准》学校的改造力度,尽快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当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四、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
五、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专项督导制度。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成效显著的区县(自治县)予以表彰奖励。
附件: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市规划、设置、新建、改造、管理义务教育学校和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区(县)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自治县)根据本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
实施。
第二章 校园规划建设
第四条 义务教育学校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城市学校布点必须与新城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时应充分考虑转户进城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农村学校布点应充分考虑人口、地理和交通等条件,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保留必要的教学点。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选址应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的地段,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学校教学区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城市干道或公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0m。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坚持规模、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小学、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 30 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 18 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 45 个。小学班额不超过 45 人,初中班额不超过 50 人。鼓励各地探索小班化教学。
第七条 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标准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的通知》(渝规发〔2008〕14 号)执行。其余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执行。
第八条 农村寄宿制学校除执行本标准第七条相关标准外,寄宿制小学每增加 1 名寄宿生,增加占地面积 1 平方米、校舍面积 4.5 平方米;寄宿制初中每增加 1 名寄宿生,增加占地面积
1 平方米、校舍面积 5 平方米。
表1 义务教育学校规模及班额标准表


表2 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指标表
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班) | 用地面积(㎡) | 生均用地面积(㎡) |
小 学 | 12 班 | 9720 | 18 |
18 班 | 13770 | 17 | |
24 班 | 17280 | 16 | |
30 班 | 18900 | 14 | |
初 中 | 12 班 | 10800 | 18 |
18 班 | 15300 | 17 | |
24 班 | 19200 | 16 | |
30 班 | 22500 | 15 |
注:①此表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和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②初级中学含独立设置的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
表3 义务教育学校建筑面积指标表
学校类别 | 学校规模(班) | 建筑面积(㎡) | 生均建筑面积(㎡) |
小 学 | 12 班 | 3670 | 6.8 |
18 班 | 4773 | 5.9 | |
24 班 | 5903 | 5.5 | |
30 班 | 7002 | 5.2 | |
初 中 | 12 班 | 4772 | 7.9 |
18 班 | 6379 | 7.1 | |
24 班 | 7972 | 6.7 | |
30 班 | 9605 | 6.4 |
注:①此表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和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②初级中学含独立设置的初中、九
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


